a. 《危險藥物條例》( 第 134 章 );
b. 《抗生素條例》( 第 137 章 );
c. 《進出口條例》( 第 60 章 );
d.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 第132 章 );
e. 《不良廣告 ( 醫藥 ) 條例》 ( 第231 章 );
f. 《商品說明條例》 ( 第 362 章 );
以及
g. 《廢物處置條例》( 第 354 章 )。
1.3 所 有 東 主、 合 伙 人 或 董 事如 有 任 何 更 改, 批 發 商 牌照持有人須於更改日期起計 一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通 知委員會。
1.4 批發商牌照持有人不得銷售或經營任何列載於附錄A 的 精 神 藥 物, 但 如 在 註冊 藥 劑 師 的 監 督 下 進 行,則屬例外。
a) 被表述為具有治療或預防人類 或動物的疾病的特性
b) 可應用或施於 人類 或 動物其目的是:
i)透過藥理、免疫或新陳代謝作用,以恢復、矯正或改變生理機能,或
ii)作出醫學診斷。( 由1977年第50號第2條代替,由2015年第二號第四條修訂)
2.3 所 有 第 I 部 毒 藥 須 妥 為 鎖在貯存設施內。
2.4 毒藥須貯存在不會讓毒藥滲 透, 且 堅 固 程 度 足 以 防止因處理過程中的一般風險而引致洩漏的容器內。
2.5 放 射 性 物 質、 危 險 藥 物、精神藥物和細胞毒害藥物須加設適當的安全和保安措施。
2.7 廁所設施不得與藥劑製品貯存區直接相連。
2.10 須 採 取 措 施, 預 防 污 染 藥劑 製 品 和 混 淆 不 同 製 品。
不 同 類 別 的 藥 劑 製 品, 即被 隔 離 的 製 品, 以 及 已 放行、 拒 收、 退 回 或 回 收 的製品,須有分隔的貯存區。不 同 製 品 和 有 關 的 貯 存區,須適當地加以識別。 五個區隔 ->
2.11 貯 存 設 施 的 溫 度 和 濕 度,須維持在所存藥劑製品貯存 指 示 的 指 明 範 圍 內。每 天 監 察 貯 存 狀
況。 須 備 存 監 察 記 錄。須 定 期 把 儀 器 按 照所 需 的 操 作 範 圍 進 行 校正,並保存校正記錄。 例
如每天最高及最低溫度和濕 度。 須 定 期 把 儀 器 按 照所 需 的 操 作 範 圍 進 行 校正,並保存校正記錄。
-> 室內溫度 25度以下,
-> 濕度 65% 以下
Mapping Anuually
Equipment Calibration Anuually
2.12 冷 藏 室 或 雪 櫃,須 裝 設 警 報 或 預 警 系 統,警 報 系 統 須 定 期 測試, 並 須 備 存 測 試 記 錄
須 備 有 後 備 電 源,萬 一 發生 電 力 故 障, 藥 劑 製 品 的貯 存 狀 況 也 得 以 維 持。
所使用的任何後備發電機須定 期 測 試。
須 審 核 溫 度 和 濕 度 監 察、清 潔 及 防 治 蟲 鼠 的 程 序。須 定 期 覆 核 審 核 記 錄。
2.13 貯 存 設 施 須 保 持 清 潔, 且無 垃 圾 和 塵 埃。 須 備 存 清潔記錄。
2.14 應 採 取 防 治 蟲 鼠 措 施, 以防 蟲 鼠 侵 擾。 須 備 存 所 採取的任何防治蟲鼠措施記錄。
2.15 須 審 核 溫 度 和 濕 度 監 察、清 潔 及 防 治 蟲 鼠 的 程 序。須 定 期 覆 核 審 核 記 錄。 如
發現上述程序有不當情況及 / 或 不 足 之 處, 須 查 明原 因, 所 採 取 的 任 何 糾 正行 動 和 預 防 措 施, 須 一 一記錄在案。 Review Annually
3.1 批發商牌照持有人須作出應 盡 的 努 力, 確 保 從 信 譽良好或持牌的批發商或製造 商 採 購 藥 劑 製 品, 以 保證所採購產品的質素。Confirm Supplier GMP or relevant License.
3.2 批發商牌照持有人須作出應 盡 的 努 力, 確 保 藥 劑 製品 可 合 法 出 口 至 收 貨 國家。
3.3 當 衞 生 署 的 網 上 進 口 / 出口 許 可 證 發 證 系 統 實 施後, 批 發 商 牌 照 持 有 人 須在付運貨物抵港或離港 14天 內, 向 衞 生 署 呈 報 實 際進口或出口付運的藥劑製品。2021年底全面轉用PLAMMS
3.4 就進口作出口用途的藥劑製 品 而 言(未經註冊藥品), 批 發 商 牌 照 持有人須在進口日期起計一年 內 出 口 有 關 製 品, 但 如獲衞生署批准,則屬例外。
3.5 收 貨 後, 須 以 人 手 檢 查 每批送來的藥劑製品有否被擅 動 或 損 壞。 送 來 製 品 的標 籤 說 明、 種 類 和 數 量,須按相關購貨訂單加以核實。 所 有 藥 劑 製 品 須 附 有製造商所發出的批次放行許 可 證 書 或 分 析 證 明 書,而 該 等 證 明 書 亦 須 予 查核, 以 確 保 送 來 製 品 的 質素。 所 進 行 的 查 核 及 核 實須有文件記錄支持。需要有Check list 檢 查
3.6 在 接 收 藥 劑 製 品 時, 須 即時識別易受溫度影響的製品, 並 按 照 製 品 標 籤 上 指示的貯存條件貯存。
3.7 從事銷售或供應從海外製造商進口的藥物的批發商牌 照 持 有 人, 須 在 藥 物 事故後的合理時限內提供相
關的藥物的批次樣本給予衞 生 署, 以 便 衞 生 署 需 要時就該藥物事故進行任何調查。
3.8 須 定 期 進 行 存 貨 盤 點, 比對 實 際 和 記 錄 的 存 貨 量。存 貨 如 有 重 大 差 異, 須 進行 調 查, 確 保 沒 有 混 淆、錯誤發出及/或挪用藥劑製品的情況。 Stock Take Annually.
3. 9 持有批發商牌照的人不得向任何人銷售或供應任何毒 藥, 但 向 下 列 的 人 銷 售或供應毒藥則除外:
a. 另一名批發商牌照持有人;
b. 持牌製造商 ;
c. 獲授權毒藥銷售商;
d. 註冊藥劑師;
e. 註冊醫生、註冊牙醫或註冊獸醫;
f. 為本身的行業或業務而需要該毒藥的人;
g. 為公共服務而需要該物品的政府部門或公職人員;
h. 從事教育或科學研究的人或組織,但該物品必須是進行有關的教育或科學研究所需的;
i. 任何機構;
j. 香港以外地方的購買人;
或
k. 列載毒藥銷售商 ( 但只可銷售或供應第 II 部毒藥 )。
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pharmaceutical_trade/guidelines_forms/faq.html
此分類將決定它們在銷售時會受到甚麼程度的管制。例如不含任何毒藥或含第2部毒藥的藥劑製品均泛稱為成藥,前者可於任何零售店鋪銷售,而後者只可於獲授權的毒藥銷售商(俗稱藥房)及列載毒藥銷售商(俗稱藥行)售賣。含第1部毒藥的藥劑製品,則只可在有註冊藥劑師在場及在其監督下於藥房銷售。
某些第1部毒藥被進一步分類為附表1及附表3毒藥,而它們在零售層面銷售時亦有額外的限制。在銷售含第1部附表1毒藥的藥劑製品時,更須保存有關的銷售紀錄,內容包括銷售日期、購買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及簽署、藥物的名稱及數量、以及購買藥物的用途。就含有處方藥物(第1部附表3毒藥)的藥劑製品,更必須在有註冊醫生、註冊牙醫或註冊獸醫所發出的處方授權下才可銷售。
藥劑業及毒藥規例138A 第一部第5節 及第二部第9節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138A!zh-Hant-HK
3.10 為避免因為歧義或溝通出錯而可能引致送貨出現錯誤, 當 批 發 商 牌 照 持 有 人於接到購買人的口頭訂單
購 買 含 有 第 I 部 毒 藥、 危險藥物和抗生素的藥劑製品 後, 須 於 完 成 銷 售 第 I部 毒 藥、 危 險 藥 物 和 抗 生素 前, 取 得 由 購 買 人 發 出的書面訂單。
以紙張形式或透過電子媒介( 如 電 郵 ) 所 作 的 書 面訂單均可被接受。
購買人可以指派他的代表向批發商牌照持有人訂購藥 物, 但 批 發 商 牌 照 持 有人須作出應盡的努力以確保訂單的真確性。
3.11 於香港銷售或分銷的註冊藥 劑 製 品 詳 情, 須 與 向 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的詳情完全相符。
3.12 批發商牌照持有人不得供應 封 口 破 裂、 包 裝 損 壞、懷 疑 被 擅 動 或 污 染, 或 曾貯存於不良貯存狀況的藥劑 製 品, 並 應 妥 為 分 隔。如 有 上 述 情 況, 批 發 商 牌照持有人須查明出現任何上 述 問 題 的 原 因, 以 及 採取 糾 正 和 預 防 措 施, 並一一記錄在案。
3.13 不得供應已過期的藥劑製品, 或 其 時 已 非 常 接 近 使用期限因而很可能在服用時已過期的藥劑製品。
3.14 須 設 有 一 套 系 統, 確 保 藥劑製品會以“先到期先出”的 準 則 分 銷。 但 如 有 足 夠管控,防止分銷過期製品,則 有 理 由 支 持 作 例 外 處理。FIFO
3.15 批發商牌照持有人不得託運 任 何 毒 藥, 除 非 該 毒 藥有 堅 固 的 包 裝, 其 程 度 足以避免因處理和運輸過程中的一般風險所引致的洩漏。Labeling Identify
3.16 藥劑製品的運輸方式,須:
a. 確保製品得以識別;
b. 不會導致製品受到污染;
c. 保護製品,以免溢出、破損或被盜;
d. 避免製品暴露於不可接受的熱力、寒冷、光線、水分或其他不良狀況,以及受微生物或蟲鼠侵擾。
3.17 批發商牌照持有人須與運輸 代 理 作 出 安 排, 確 保 代理會安全而穩妥地運送藥劑 製 品, 以 及 信 納 代 理 會在運輸途中把藥劑製品存放 於 合 適 的 環 境 中, 尤 以危 險 藥 物、 精 神 藥 物 和 藥物需要保存於冷鏈處理為然。
3.18 所有退回的藥劑製品須與可出售的存貨分隔開。
3.19 所有從市面退回的藥劑製品, 須 予 銷 毀, 除 非 在 進行 風 險 評 估 後, 肯 定 情 況合 適, 始 應 考 慮 重 新 分 發或重新使用退回的藥劑製品。 須 為 風 險 評 估 制 定 書面 程 序, 並 考 慮 退 回 製 品的 性 質、 狀 況 和 來 歷、 所需 特 別 貯 存 條 件, 以 及 自製品分發以來經過多久。
3.20 處 理 全 部 退 回 的 藥 劑 製品, 包 括 將 製 品 退 回 可 出售 的 存 貨 或 棄 置 製 品, 一律應獲掌管毒藥或藥劑製品 負 責 人 批 准, 並 作 出 記錄。
3.21 擬銷毀的藥劑製品須按照相關法例和環境保護署發出 的 指 引 ( 如 有 的 話 ) 處理。 批 發 商 牌 照 持 有 人 進行 銷 毀 前, 須 預 先 通 知 衞生 署, 如 要 銷 毀 的 屬 危 險藥 物, 須 由 衞 生 署 藥 劑 師見 證 其 銷 毀。 須 備 存 銷 毀藥 劑 製 品 的 記 錄, 以 供 衞生署查閱。
3.22 須 定 期 檢 討 及 記 錄 所 有 與處 理 和 管 控 藥 劑 製 品 有 關的 運 作 程 序。 相 關 運 作 記錄 亦 應 定 期 覆 檢。 如 有 不當 情 況 及 / 或 不 足 之 處,須 查 明 出 現 不 當 情 況 及 /或 不 足 之 處 的 原 因, 以 及採 取 糾 正 和 預 防 措 施, 並一一記錄在案。 Review SOP Annually Add Effective Date / Next Review Date
4.1 批發商牌照持有人須在衞生 署 要 求 時, 提 供 所 有 與持 牌 活 動 有 關 的 文 件 記錄,包括本守則所要求的,
以供查閱。
4.2 批發商牌照持有人須備存所 有 第 I 部 毒 藥 或 藥 劑 製品 的 交 易 記 錄, 而 該 等 記錄須載有下列詳情:
a. 毒藥或藥劑製品名稱;
b. 毒藥或藥劑製品的批次編號、包裝大小及數量單位;
c. 交易日期;
d. 交易性質;
e. 供應人或獲供應毒藥或藥劑製品的人的姓名;
f. 發票號碼;
g. 獲取或供應的總數量;
以及
h. 毒藥或藥劑製品交易後的餘量。
每 種 第 I 部 毒 藥 或 藥 劑 製品 須 有 獨 立 的 記 錄, 而 每項交易須在有關交易進行後 72 小時內予以記錄。
所 有 交 易 記 錄, 均 須 符 合指 明 格 式 ( 見 附 錄 B), 但如委員會批准使用另一種記錄制度,則屬例外。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規例》備 存 的 銷 售 或 供 應 記 錄,須有購買人所簽署的文件支 持。 如 屬 入 口 或 出 口 交易, 批 發 商 牌 照 持 有 人 必須保留所有支持該項交易的裝運及其他文件。
4.3 批發商牌照持有人須在第 I部毒藥或藥劑製品交易後72 小時內收集經簽署的銷售或供應單據。
4.4 可 使 用 電 子 記 錄, 但 必 須能隨時檢索和列印有關記錄,以供查閱。
4.5 批發商牌照持有人須保留支 持 每 項 第 I 部 毒 藥 或 藥劑 製 品 交 易 的 記 錄 和 文件,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發 票、書面訂單、經簽署的單據、進 口 及 出 口 許 可 證、 進 口及 出 口 報 關 表 格、 批 次 放行 許 可 證 書 及 分 析 證 明書。
4.6 批發商牌照持有人須於發票 內 述 明 所 供 應 第 I 部 毒藥 或 藥 劑 製 品 的 批 次 號碼。
4.7 所有須由批發商牌照持有人備存或保留的簿冊或其他 形 式 的 記 錄 及 文 件, 均須保存於進行予以記錄的
交易的處所內-
a. 為期兩年,由在該等簿冊或記錄記入最後的記項的日期起計;
或
b. 就證明書或文件而言,為期兩年,由交易日期起計。
4.8 本守則提及的任何其他記錄 和 文 件, 批 發 商 牌 照 持有人須由有關記錄或文件完 成 日 期 起 計, 備 存 或 保留至少兩年。
4.9 記錄和文件須予以定期覆檢。 如 有 發 現 記 錄 和 文 件不 當 情 況 及 / 或 不 足 之處, 須 查 明 原 因, 所 採 取的任何糾正行動和預防措施,須一一記錄在案。
4.10 批發商牌照持有人在妥善棄置所有文件前必須先仔細 覆 檢, 以 免 錯 誤 銷 毀 文件。
5.1 批發商牌照持有人須仔細調查及記錄任何關於可能有問題的藥劑製品的投訴和 資 料。 如 因 投 訴 或 產品 有 問 題 導 致 有 產 品 需要 回 收, 而 該 回 收 行 動並 非 由 衞 生 署 指 示 下 開展, 則 批 發 商 牌 照 持 有人 須 向 衞 生 署 呈 報, 並按 照“ 藥 劑 製 品 回 收 指引 ”, 執 行 衞 生 署 指 示 或批 簽 的 回 收 行 動。 有 關 指引 載 於 以 下 網 站 連 結:
藥劑製品的回收行動可由衞生署或該被回收藥劑製品 的 製 造 商、 批 發 商、 進口商或註冊證明書持有人
展開。
5.2 如批發商牌照持有人亦是藥劑製品註冊證明書持有人, 他 們 便 須 和 海 外 製 造商緊密聯系及在接到本地
或海外製造商就有關任何該藥劑製品的顯著改變或其情況可能影響該製品的安 全、 療 效 及 素 質 時, 他
們須及時向衞生署呈報。
5.3 批發商牌照持有人在得悉其供應的產品有藥物不良反 應 後, 須 即 進 行 調 查 及記 錄, 並 按 照“ 藥 劑 業 界指引 – 藥品不良反應申報要 求 ”, 向 衞 生 署 藥 物 警戒 組 呈 報。 有 關 要 求 載 於
以下網站連結:
http://www.drugoffice.gov.hk/adr_industry.html
藥品不良反應申報:
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pharmaceutical_trade/adr_reporting/index.html
報告內容應包括甚麼資料?
以下項目對因果關係評估非常重要,應盡可能提供:
–病人資料(識別病人的簡稱或檔案編號已經足夠;
病人全名或任何形式的個人身分標識符,如身份證號碼及住院編號,不應填寫在呈報表格上);
–不良反應的詳述(包括最初出現藥品不良反應的日期;如與疫苗有關,請選擇不良反應類別);
–病人服藥或接種疫苗資料,包括懷疑涉事藥品及併用藥品的名稱(尤其是生物製品和疫苗;或製造商資料)、批號(尤其是生物製品和疫苗)、劑量、服藥途徑、開始及停止用藥日期、使用原因等;–如懷疑出現藥物相互作用,列出所涉及引起相互作用的物質(即:藥物、草藥或食物);
–對藥品不良反應已採取的治療措施;–藥品不良反應的導致後果;
–藥品不良反應的後遺症;
–備註(例如:過敏及其他相關資料,如肝腎功能、飲酒或吸煙習慣狀況等);
–呈報者的詳細資料(閣下聯絡資料,作有需要跟進個案時使用;請細閱收集個人資料的用途聲明(附件二))
進口文件
From Drug Office FAQ:
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pharmaceutical_trade/guidelines_forms/faq.html
1. | 註冊醫生的信件說明藥物的名稱,所須的數量和病人的資料(最少提供其姓名); |
2. | 由製造商發出該藥物的化驗分析證明書; |
3. | 產品資料,如產品說明書; |
4. | 藥物在海外登記註冊的證明(如藥物並未有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登記註冊,可提交藥物臨床文件以支持其安全程度和效能); |
5. | 進口商的藥劑業務牌照,如批發商牌照; 和 |
6. |
已填妥的進口許可證(表格三) 。 |
7. Shipment (AOB)
地址:
香港九龍觀塘巧明街100號
Landmark East友邦九龍大樓
20樓2002–05室
衞生署藥物評審及進出口管制科
收款處電話:3974 4178
Purchase order
PP product name strength and quantity
Batch no
Supplier name address
Arrival of goods data
Supporting licences
註冊文件
7 藥劑製品自由出售證明書或藥劑製品證明書的電子副本 (請參閱第 6.3 段)。除有其他足夠的理據外,證明書須由原產地的藥物監管機構所發出;
8 由製造商所提供有關藥劑製品的描述及成分資料。請參閱「非生物製品的藥劑製
品的元版配方及規格的一般要求」。
9 製造商所提供的藥劑製品釋放品質量標準說明及保質期品質量標準說明(若適用)。
除另有其他足夠的理據支持外,其內容必須符合以下一個或多個藥典或國際醫藥
法規協調會議 / 世界衛生組織指導原則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英國藥典,
歐洲藥典,國際藥典,日本藥典,和/或美國藥典。請參閱「非生物製品的藥劑製
品的元版配方及規格的一般要求」;
等等
From Drug Office FAQ:
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pharmaceutical_trade/guidelines_forms/faq.html
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doc/guidelines_forms/guid_tc.pdf
地址:
香港九龍觀塘巧明街100號
Landmark East友邦九龍大樓
20樓2002–05室
衞生署藥物評審及進出口管制科
收款處電話:3974 4178
Purchase order
PP product name strength and quantity
Batch no
Supplier name address
Arrival of goods data
Supporting licences
根據香港法例,藥物可按主治疾病的嚴重程度及其所引致的副作用分為三大類。不同類別的藥物,需要在註冊零售商並於特定條件下銷售,其分類概述如下:
第一類:
這類藥物必須在註冊藥劑師監督下按醫生處方配售,例如降血壓藥、抗糖尿病藥和鎮靜劑,這些處方藥是用來治療嚴重疾病,不正確的劑量或使用不當,可能會危害健康。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一類藥物的銷售包裝上須標明「Prescription Drug 處方藥物」。
第二類:
這類藥物不需要醫生處方,但必須在註冊藥劑師指導及監督下銷售。這類藥物必須謹遵其用法和用量使用,以免危害健康。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二類藥物的銷售包裝上須標明「Drug under Supervised Sales 監督售賣藥物」。
第三類:
這類藥物可以在沒有藥劑師駐守的藥房或藥行銷售,例子包括傷風藥、退燒藥和止痛藥。這類藥物通常用於治療或舒緩輕微病癥,而其副作用也較少。儘管如此,市民必須謹記,這類藥物如使用不當,也可能帶來不良副作用。如有疑問,請向你的醫生查詢,而不應自行胡亂用藥。
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consumer/news_informations/drug_regulatory_system.html
藥物分類 | 批發方面的要求 | 藥物的例子 | 相關法例 | |
---|---|---|---|---|
1. | 非毒藥 | 領有批發商牌照*加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第28條所訂明的相關紀錄 | 一般含有對乙醯氨基酚的止痛劑 |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
2. | 第2部毒藥 | 含氯苯那敏的傷風感冒藥 |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 |
3. | 第1部毒藥 | 布洛芬(非類固醇消炎止痛藥)、含有0.1%或以下可待因的咳水 |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 |
4. | 第1部附表1毒藥 | 含有0.1%或以上但少於0.2%可待因的咳水 |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 |
5. | 第1部附表1附表3毒藥 | 抗高血壓藥、降糖尿藥 |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 |
6. | 抗生素 | 領有抗生素許可證,加上抗生素條例(第137章)第7(2)條所訂明的相關紀錄 | 亞莫西林、頭孢氨苄、紅霉素 | 抗生素條例(第137章) |
7. | 危險藥物 | 領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必須聘請一位註冊藥劑師負責處理所有危險藥物之交易,加上危險藥物規例(第134A章)第5條所訂明的相關紀錄 | 安定、α-α-二甲基苯乙基胺 |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
a)治療患上附表1第1欄內所指明的疾病或病理情況的人,或預防人類染上附表1第1欄內所指明的疾病或病理情況,但如作該附表第2欄內所指明的用途(如有的話),則屬例外;或
b)為附表2內所指明的任何目的治療人類
(a)指擬供人類口服並屬以下任何型態的產品(不論該產品是否藥物)
(b)不包括慣常只作為食物或飲品(即為提供能量、營養或水份)而食用或飲用的產品,亦不包括慣常為滿足對味道、質感或氣味的渴求而食用或飲用的產品。
傳統食品的例子
綠茶
代糖片/ 粉
燕窩
蜂蜜
穀物
餅乾
口服產品的例子
前列腺配方膠囊
抗膽固醇片
血壓片
豐胸片
瘦身膠囊
抗鼻敏液
■禁止的疾病或病理情況
■共14 項
■准予作廣告宣傳的目的
■其中5項疾病或病理情況並沒有任何可准予作廣告宣傳的目的
➢第1至3項,沒有容許作出的聲稱
➢第4至6項,有容許作出的聲稱
4. “This product is for the consumption by people concerned about blood sugar. 此產品供關注血糖的人士服用。”
1.“This product is suitable for people concerned about blood pressure. 此產品適合關注血壓的人士服用。”,
2.“This product may assist in stabilizing blood pressure. 此產品或有助穏定血壓。”,
3.“This product is intended for people concerned about blood pressure. 此產品以關注血壓的人士為對象。”, and
4.“This product is for the consumption by people concerned about blood pressure. 此產品供關注血壓的人士服用。”
調節血脂或膽固醇產品容許作出的聲稱:
“This product is not registered under the Pharmacy and Poisons Ordinance or the Chinese Medicine Ordinance. Any claim made for it has not been subject to evaluation for such registration. This product is not intended to diagnose, treat or prevent any disease.
此產品沒有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或《中醫藥條例》註冊。為此產品作出的任何聲稱亦沒有為進行該等註冊而接受評核。此產品並不供作診斷、治療或預防任何疾病之用。”
(i) 製造、貯存或出售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口服產品的任何處所;
(ii) 提供任何療法的任何處所
要求懷疑觸犯《條例》的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身分證據;及作出檢查、查訊及其他事情,包括取去廣告文本
(a)根據《醫生註冊條例》註冊的醫生 ,或根據該條例第29條被當作為醫生的人士;
(b)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註冊的藥劑師;
(c)以下機構的醫療人員及醫療輔助人員 –
(i) 《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所適用的任何醫院或留產院;
(ii)《診療所條例》所適用的任何診療所;
(iii) 由特區政府、香港中文大學或香港大學經辦的任何醫院、留產院或診療所 ;
(iv) 由根據《醫院管理局條例》的醫院管理局管理或掌管的任何醫院、留產院或診療所 ;
(d)根據《中醫藥條例》註冊或表列的中醫
違反條例的罰則由2012年6月1日起增加至:
歡迎到藥物辦公室之網站(www.drugoffice.gov.hk) 下載指引